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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与申请指南

时间:2025-09-22 20:13:3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旅办发[2012]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水平,树立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并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其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景区,是指那些能够接待游客,提供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服务,配备相应设施,并拥有完善管理系统的开放式区域。本办法适用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正式运营满一年的旅游景区均有资格申请质量等级。景区等级分为五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和5A。


第四条 在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时,应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监管、以人为本及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与细则,并对全国范围内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省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行政部门则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同时,该委员会还将授权并督导各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具体评定。


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需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其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的组成和变动情况。


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需密切关注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的新增和变动情况,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并需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数量报至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若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其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宣传资料中应明确标明其等级,并将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景区主要入口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依据自身需要制作质量等级标志,但需确保标志在外观、材质和颜色等方面与景区特色相契合,同时保持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设计风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的旅游景区,其等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至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此外,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进行授权。

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推荐,并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工作。对于5A级旅游景区,则需从4A级旅游景区中选拔,且申报景区必须是在4A级景区公告后三年以上。同样,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也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并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组织评定。


在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时,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需逐级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以及创建资料。这些创建资料应详细说明景区在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等方面的具体达标情况,并附上相应的图片作为证明。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对达标景区将直接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同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对于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同样需要逐级提交申请材料,并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将获得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的推荐意见,随后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通过明查和暗访等方式对景区进行进一步检查。达标后,将对外公告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在申报5A级旅游景区时,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需提交包括电子版在内的完整申请材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将组织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景区推荐给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对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的详细审视。通过审核的景区将进入景观评估程序,而未通过审核的景区则需在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邀请专家组成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并采用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的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范围涵盖景区的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市场辐射力等多个方面。成功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将进入现场检查环节,而未通过的景区需在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国家级检查员团队,以暗访形式对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的基础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游览服务设施以及网络服务体系等。同时,还会评估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保护状况,以及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情况。现场检查合格的景区将进入社会公示程序,不合格的景区则需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在此阶段,若出现重大异议或投诉,委员会将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发布公告。经过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或投诉的景区,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类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必须遵循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查员负责执行。这些检查员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分别承担不同的评定任务。


第十九条 检查员必须精通国家标准及细则,熟悉景区管理知识,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评定规范,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员队伍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代表,以及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确保了评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的聘任采用分级培训制度。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并颁发证书,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地方级检查员则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聘任和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检查员队伍的专业性和工作质量,每三年会对国家级和地方级检查员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遵守工作规范、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从事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将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需对所评旅游景区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包括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和游客意见反馈等。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两个重要系统: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以及景区信息管理系统。这些系统旨在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为监督检查和复核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游客好评率低、社会反响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重大游客投诉经核实,以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的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10%。而5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则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承担,每年复核比例同样不低于10%。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景区,也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景区的处理措施包括发出警告通知书、进行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景区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至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若景区在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标准,将面临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此外,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在一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拥有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采取措施,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进行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需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对于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并同样需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若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则必须报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并由其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旅游局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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